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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申明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全文)

(2002年3月26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基本方针,为建立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互联网行业是指从事互联网运行服务、应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以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

第三条 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互联网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自觉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自律义务:

(一) 不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依法对用户在本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及时清除有害信息;

(二) 不链接含有有害信息的网站,确保网络信息内容的合法、健康;

(三) 制作、发布或传播网络信息,要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四) 引导广大用户文明使用网络,增强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

第十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对接入的境内外网站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拒绝接入发布有害信息的网站,消除有害信息对我国网络用户的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场所经营者要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健康文明的上网环境,引导上网人员特别是青少年健康上网。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网络产品制作者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反对制作含有有害信息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十三条 全行业从业者共同防范计算机恶意代码或破坏性程序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反对制作和传播对计算机网络及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恶意攻击能力的计算机程序,反对非法侵入或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五条 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互联网行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科研、教育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硬件和各类网络产品等,为我互联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七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八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九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互联网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互联网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我国互联网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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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2日



中国互联网协会《文明上网自律公约》

(2006年4月19日发布)

自觉遵纪守法,倡导社会公德,促进绿色网络建设;

提倡先进文化,摒弃消极颓废,促进网络文明健康;

提倡自主创新,摒弃盗版剽窃,促进网络应用繁荣;

提倡互相尊重,摒弃造谣诽谤,促进网络和谐共处;

提倡诚实守信,摒弃弄虚作假,促进网络安全可信;

提倡社会关爱,摒弃低俗沉迷,促进少年健康成长;

提倡公平竞争,摒弃尔虞我诈,促进网络百花齐放;

提倡人人受益,消除数字鸿沟,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倡议网站:

博客网、和讯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TOM网、腾讯网、人民网、猫扑网、中华网、天涯网、赛我网、中国博客网、酷客网、粉丝网、博易网、博客天下、techweb、千龙网。

承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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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自律公约

(2019年7月11日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和标准,促进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互联网从业单位自愿加入本公约,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互联网从业单位在提供互联网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四条  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前,以特定网页或应用界面等易于用户访问、清晰明确、通俗易懂的方式主动告知用户下列事项:

    (一)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类型、范围、收集场景等内容;

    (二)保存期限以及到期后的处理方式;

    (三)是否会向第三方提供以及向第三方提供的用户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类型、范围,以及第三方类型;

    (四)用户查询、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渠道。

第五条  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征得用户同意,涉及用户个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个人敏感信息的,采用用户主动勾选、主动点击“同意”等方式征得用户明示同意。

第六条  所提供服务涵盖多项业务功能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个人敏感信息时,不得通过一揽子授权的方式获取用户同意,不以默认、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强迫用户授权。

第七条  用户拒绝提供个人敏感信息的,明确告知服务使用受限的范围;不得因用户拒绝提供而影响对其他业务功能的使用,除非用户拒绝提供的个人敏感信息为服务所必需。

第八条  明确告知用户撤回同意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渠道和方式等,并为用户撤回同意提供便利。

第九条  使用个性化展示新闻信息服务的,应为用户提供简单直观的退出或关闭个性化展示模式的选项或者不基于用户个人信息的新闻推荐选项。

根据用户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个性化展示商品或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用户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基于用户所选择的特定位置进行展示和排序搜索结果的除外。

第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与用户约定的时限存储用户个人信息,并为用户注销号码或者账号提供便捷的服务,且不设置不合理的注销门槛。

第十一条  超出用户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停止运营、用户注销号码或账号的,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等处理,确保处理之后的信息无法识别、确认、关联到特定用户,并对处理方法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使用个人信息时,不超出与收集个人信息时所声称的目的具有直接或合理关联的范围。因业务需要,确需超出上述范围使用个人信息的,应再次征得用户同意。

第十三条  主动在网站或者应用界面的明显位置为用户提供删除、更正个人信息的途径或方法指引,及时受理用户删除、更正相关个人信息的合理要求,并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十四条  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应当征得用户同意,并与个人信息接收方订立安全协议,明确各方个人信息保护责任,要求个人信息接收方依法保护。

第十五条  互联网从业单位收购、兼并、重组、破产涉及向外部第三方承接单位转让用户个人信息的,转让单位应与承接单位明确个人信息承接方案和对方案进行自评估,并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公告等方式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业务承接单位应继续履行原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如变更用户个人信息使用目的,应重新取得用户明示同意。

第十六条  委托他人收集、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对委托行为负责,并与受托方订立协议,约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处理的方式、范围、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发现受托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后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委员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本公约签署和实施,定期公布签署单位名单,向签署单位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八条  公约执行机构组织签署单位对公约履行情况定期开展自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公约执行机构投诉或举报。

第十九  结合自查和公众监督举报情况,执行机构在查证核实后,对违反本公约的签署单位进行指导和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警告、通报或公开谴责,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遵循“动态修订、逐步完善”的原则,由公约执行机构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签署单位提议、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单位同意,可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签署单位(28家,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美团点评、今日头条、苏宁、央视网、第一视频、贝壳找房、朗玛信息、咪咕公司、闪送、酷狗、什么值得买、小红书、马蜂窝、宜搜、脉脉、智联招聘、印象笔记、搜狗、一嗨租车、百姓网、作业帮。

承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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